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二十三条 驻外外交机构根据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实际需要,经外交部批准,可以聘用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对从事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驻外外交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