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需要予以行政拘留但依法应当追究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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