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