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本条例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罚款具体处罚权限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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