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 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