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出厂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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