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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