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必要的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设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政府建设的设施对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