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五十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