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五十二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可以对相关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二)有条件地限制进口;
(三)暂停或者禁止进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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