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五十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进口其生产的食品;经整改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并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