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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