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根据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定名录及检测方法并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