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三)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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