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四十二条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复检的,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复检任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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