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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