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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