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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