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