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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