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