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