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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