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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