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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