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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