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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