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