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