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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