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