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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