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违反本法规定,因任何原因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驱逐出境。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违反本法规定,因任何原因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