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违反本法规定,因任何原因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驱逐出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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