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因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而获得的资助、收益、报酬等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资金和工具,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