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 第二节 机构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二节 机构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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