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空军部队组成,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以下称香港驻军)。 法律 发布日期:1996-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