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第四章 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第四章 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第十八条 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香港驻军人员并不得从事与军人职责不相称的其他任何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1996-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