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随任,应当经派出部门批准。驻外外交人员任期结束或者提前调回的,随任配偶应当同时结束随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