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随任,应当经派出部门批准。
驻外外交人员任期结束或者提前调回的,随任配偶应当同时结束随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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