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等情况。驻外外交人员离婚,应当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