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法律 发布:2009-10-31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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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尊严; (二)忠于中华人民共...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与常驻国外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驻外工作期间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分为外交职务和领事职务。 外交职务分为: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衔参...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二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 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三条 外交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一)特命全权大使:大使衔; (二)代表、副代表:大使衔、公使...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四条 领事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一)总领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二)副总领事:参赞衔...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和外交衔级与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对应关系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按照下列权限决定: (一)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全国人民代...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七条 外交衔级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和授予: (一)大使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八条 驻外外交人员晋升三等秘书、副领事以及相应的衔级,按照规定的晋升条件、期限,分别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其职务和衔级不予晋升。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二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衔级。降低衔级不适用于随员衔。 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

第四章 馆长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四章 馆长 第二十一条 馆长是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特命全权大使为大使馆的馆长。代表为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的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四章 馆长 第二十二条 馆长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被指定的人员代理馆长行使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四章 馆长 第二十三条 馆长应当向派出部门提交到任和离任的书面报告。 馆长应当按期回国述职。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四条 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任期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部门批准,驻外外交人员的任职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调回: (一)另有工作安排的; (二)不能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可以根据需要紧急召回、调回或者撤出相关驻外外交机构的部分人员或者全部人员。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二十八条 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由驻外外交机构或者派出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二十九条 派遣前和驻外工作期间,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应当对驻外外交人员进行任职和专业培训。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三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在驻外外交机构之间进行任职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派出部门或者其他机关之间...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三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培训情况和任职交流经历,列入考核内容。

第七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七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二条 驻外外交机构或者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奖励: (一)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七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害国家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七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四条 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驻外外交机构进行奖励,对驻外外交人员给予奖励或者惩戒。

第八章 工资和福利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八章 工资和福利 第三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职务、衔级与级别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八章 工资和福利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八章 工资和福利 第三十七条 驻外外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八章 工资和福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八章 工资和福利 第三十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任期假。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等情况。 驻外外交人员离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随任,应当经派出部门批准。 驻外外交人员任期结束或者提前调回的,随任配偶应当同时...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二条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随任期间,根据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和衔级、任职年限和驻在国生活条件,享受规定的休假待...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人员或者...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四条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未随任的,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赴驻外外交机构探亲,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探亲假、旅费和...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赴驻外外交机构随居或者探亲。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六条 随任、随居和探亲的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子女,应当遵守驻外外交机构规章制度,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驻外外交机构武官参照本法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