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四章 馆长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四章 馆长 第二十二条 馆长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被指定的人员代理馆长行使职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