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二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衔级。降低衔级不适用于随员衔。
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其衔级相应终止。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可以保留。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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