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四章 馆长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四章 馆长 第二十三条 馆长应当向派出部门提交到任和离任的书面报告。馆长应当按期回国述职。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