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任期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部门批准,驻外外交人员的任职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