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调回:
(一)另有工作安排的;
(二)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触犯法律或者严重违纪的;
(四)配偶取得外国国籍、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不宜继续在驻外外交机构工作的其他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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