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可以根据需要紧急召回、调回或者撤出相关驻外外交机构的部分人员或者全部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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