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二十八条 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由驻外外交机构或者派出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
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考核,以其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驻外外交人员职务、衔级、级别、工资以及对驻外外交人员进行奖励、培训等的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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