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三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在驻外外交机构之间进行任职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派出部门或者其他机关之间进行任职交流。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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