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三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在驻外外交机构之间进行任职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派出部门或者其他机关之间进行任职交流。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