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二十九条 派遣前和驻外工作期间,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应当对驻外外交人员进行任职和专业培训。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