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赴驻外外交机构随居或者探亲。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